长沙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
04【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29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征曾庆军金新贵【审理法官】廖征曾庆军金新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长沙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弛【当事人】长沙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弛【当事人-个人】张弛【当事人-公司】长沙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庆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庆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庆【代理律所】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1/10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长沙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弛【本院观点】张弛与湘润公司签订的《宁乡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法定无效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根据湘润公司开具的发票和对账单,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实际价款为300万元;又因合同未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弛与湘润公司签订的《宁乡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