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张某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张某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09)徐民三(民)初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张xx,男
委托代理人于XX,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xx号xx幢
负责人王xx
委托代理人王x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xx,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x座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x
委托代理人王xx、赵xx,身份事项见上
原告张xx诉被告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x上海分公司)、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傅荣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于xx、被告xxx公司及xx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1日,原告和被告xxx上海分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装修上海市xx路xxx号x号楼x、x办公会所
合同承包总价人民币1,074,991元,被告另向原告支付了垃圾清运费4,000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多次要求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增加施工项目,导致整个工程项目工期及总价发生变化,由1,074,991元增加到1,334,389
2008年12月2日,被告对装修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426,389
6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
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
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项426,389
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770
95元(以426,389
60元为本金,自200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