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立建与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2009)山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彭立建,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司机,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向阳北路16号附80号
委托代理人邹欣伟,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升平,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立建与被告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余金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旷运泉、廖志高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朝霞担任记录
并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立建的委托代理人邹欣伟,被告二十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立建诉称,2006年5月12日被告与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和泰纸业有限公司位于衡山县金龙工业园年产12万吨箱纸厂房建设项目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土方工程由原告自带挖机挖掘
2007年5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挖机台班费共计140717元
原告多次催付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0717元及欠款利息18996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彭立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6年5月12日被告与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承包了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2吨a级箱纸工程建设项目及合同的签订地点和时间等情况;2、被告公司和泰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彭成于2007年5月12日、25日出具的(三张)证明,证实被告自2007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29日止积欠原告挖机台班费140717元,且其中2007年5月12日出具的证明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