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典权制度的再思考[摘要]典权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
针对其存废,学者之间的争议很大,主要有典权保存论和典权废止论
笔者分析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不同,得出结论:我国典权制度应当保留
本文并对目前的物权法草案的优缺点进行了一番评议
[关键词]典权典权制度物权法草案典权,即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
我国日前送交十届人大第12次会议二审的《物权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典权
对这一传统习惯法上的制度,学者间争议很大
而草案的出台也引发了人们对典权制度更激烈的讨论
一、我国典权制度概况典权,是我国特有的财产法律制度
台湾地区民法第911条:“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
”我国物权法草案规定为:“典权人对出典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并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称为典权人
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付典权人利用的一方,称为出典人
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
典权人提供给出典人的金额,称为典价
典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典权是不动产物权,典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为限
在旧中国的民法中,土地、房屋均可设立典权
在我国现行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权不得依民事程序流转,因而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典权客体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典权是用益物权
这已成为大陆学者的通说
「1」典权是为典权人就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而设定的物权
所以,典权人取得典权的目的就在于对典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典权人不仅可以对典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还可以对典物出租、转典
可见,典权人使用收益的权利是很大的
因而有学者认为:“典权的内容实为其他各种不动产限制物权之冠,而仅次于所有权也
典权人是支付典价而设定的物权
典权人取得对典物的使用、收益权,以支付典价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