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订三人谈——“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16期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8-21内容提要:2008年2月25日18:30,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国际报告厅举行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312期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
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张新宝教授,以及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姚辉教授进行了题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订三人谈”的精彩对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吴春岐主持了论坛
首先,杨立新教授就第76条的修改背景提出了几个问题
杨立新教授认为在原第76条中没有规定过失相抵,同时在减轻机动车责任方面,减轻幅度有些过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关系共有三个方面,整体适用无过失责任并不周延
张新宝教授提出关于第76条的批评主要来自于汽车运输行业和保险行业
张教授认为国务院无权提请修改第76条,而且第76条的修改并不完善,有些应该改的地方没有改
其次,杨立新教授就第76条的进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杨立新教授认为新第76条的归责原则现在是过错推定原则,同时规定了过失相抵,而且在条文中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显示出了立法的进步
张新宝教授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可以在司法中解决,没有必要修改
对于第76条的归责原则,张新宝教授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应该是无过错原则
姚辉教授认为每个人可能对条文本身有不同的解读,关键问题在于本条的司法审判实践问题,尤其是如何把握“减轻”
随后,教授们提出了新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