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业生物灾害管理体系研究(论文)摘要:本文从生态学角度,对“生物灾害”进行了定义:少数生物偶然抢占生态位,导致原有生物种群之间的共生、竞争和原始协同等平衡关系遭到破坏,超出了生态系统自身恢复能力,导致人员、物资、环境等产生损失
然后分析了生物灾害、林业生物灾害管理工作的特点和我国林业生物灾害管理体系现状,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林业生物灾害管理工作情况,最后,提出了我国林业生物灾害管理对策
关键词:林业;生物灾害;管理;双精管理(精密监测,精确管理)中图分类号:X4C931S763文献标识码:A1
林业生物灾害管理工作的特点1
1生物灾害传统的“生物灾害”定义为:由活的生物体暴露于微生物和有毒物质所造成的灾害
[1]显然这个定义是从灾害的受体角度来定义的
笔者认为,“生物灾害”应该从灾害源的角度,并参考生态学内涵,来进行定义
这样,既避免歧义,又符合正常的灾害学定义原则
例如,地质灾害、雷灾、洪灾、旱灾等都是从灾害源的角度去定义的
因此,生物灾害可以定义为:少数生物偶然抢占生态位,导致原有生物种群之间的共生、竞争和原始协同等平衡关系遭到破坏,超出了生态系统自身恢复能力,导致人员、物资、环境等产生损失
这样,传统的“生物灾害”就被分解成了两部分:“暴露于微生物”造成的灾害属于新的“生物灾害”中的病害,“暴露于有毒物质”属于“环境污染”或其他灾害产生的有毒物质的侵害(如火山爆发、火灾、爆炸等)
产生生物灾害的灾害源统称有害生物
其实,“有害生物”这种说法还有待商榷,因为,对生态系统而言,生物无所谓“有益”与“有害”,“有益”与“有害”是人类根据自己的标准来确定的
此外,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场所,某一生物是有害生物,在另一时间或另一场所也可能是有益生物,甚至于还是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生物
如凤眼莲Eichhorniacrassipes(Mart
)Solms,在热带和亚热带,它是有害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