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者:财政部转贴自:诉律法规搜索引擎点击数:787更新时间:2005-10-6文章录入:宋律师]【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12-23【生效日期】1993-12-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第2页共20页第1页共2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0页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