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强制执行中动产查封问题研究吕海宁上传时间:2003-6-25一、绪论:查封之概念查封,是指国家强制执行机关为保全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名义中所确认之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被执行人)之特定财产,限制债务人之处分权所实施的控制性执行行为
查封作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其实质在于限制债务人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的处分权,其对于动产、不动产、债权及其它权利,均可施行
在现行民诉法中,将查封、扣押并用,理论上亦以是否剥夺债务人对执行标的的占有而区分查封与扣押两种执行措施
在台湾强制执行法上,查封系指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等)的执行行为,其含义包括民诉法上的所谓查封、扣押两种执行手段
日本民事执行法对此种控制性执行行为称为差押,且不分对动产、不动产、债权及其它权利,均以差押称之
德国民事对于动产及债权、其他权利之查封使用pfandung一语,对不动产之查封称为Beschlagnahme
1就查封之性质而言,查封系执行机关所为公法上行为,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一经查封,即对债务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上效力,债务人及第三人均不得为妨害查封效力之行为,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私法上,财产一经查封,债务人即丧失其处分权,执行机关可依法处分被查封之财产,使债务人丧失权利
依各国强制执行法之通常作法,债权人不因查封而在被查封之财产上取得特别之权利,但亦有例外,德国法律即规定,执行债权人可因查封而在查封之动产及权利上取得所谓查封质权,在不动产上取得所谓强制抵押权
本文所称之查封,系指执行机关依执行名义(生效之法律文书)对债务人之特定财产限制债务人对其进行处分的执行行为,其含义包括民诉法所称之“查封”、“扣押”两种执行措施,而不以是否剥夺债务人的占有区分所谓“查封”和“扣押”
查封之标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