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论文关键词: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先次序登记论文摘要: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就工程款债权而对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系法定抵押权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承购人对预售商品房的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均应以成立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其优先次序
我国立法有必要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成立以登记为要件
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规定对于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由该规定而衍生出的理论与实务上的相关问题,却有探讨的必要
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首先必须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
理论上,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此权利的性质为不动产留置权,因此,如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即可留置该工程,并以此优先受偿
①这种观点源于1991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
该《条例》第28条规定:“由于甲方(发包人)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承包人)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该规定成为实践中承包人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而拒绝交付已完工工程的主要依据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为不动产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