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习题《安全生产法》部分1、《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①加强安全生产监管;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④促进经济发展。4、《安全生产法》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5、《安全生产法》第7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6、《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7《安全生产法》第1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8、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9、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1、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12、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1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那些职责?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4、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对于危险性较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1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17、《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18、《安全生产法》第2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采用有效地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9、《安全生产法》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0、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作业人员①电工;②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工;③起重机械工;④企业机动车辆驾驶工;⑤登高架设工;⑥锅炉工;⑦压力容器操作工;⑧制冷作业工;⑨爆破工;⑩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工;⑾矿山排水作业工等。21、《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2、《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3、《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4、《安全生产法》第3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