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例案例1锅炉排放烟尘污染案某市市级幼儿园建于2000年3月,其内部建造的食堂和锅炉房均采用燃烧生煤的方式做饭和烧热水,两根烟囱每天排出滚滚浓烟
2000年9月,市轮船总公司在紧邻幼儿园食堂和锅炉房的旁边动工修建了一座水上娱乐城
由于该市河流较少,该水上娱乐城立即成为本市居民夏天消暑的好去处,生意十分兴隆
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幼儿园不断向外排放浓烟,导致水上娱乐城的水面上总是有一层黑色漂浮物
游客们认为太不卫生,不再光顾娱乐城,娱乐城的生意渐渐清淡
2000年10月3日,经市卫生防疫站检测,水上娱乐城的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被责令限期整改
娱乐城认为其生意不好及被卫生防疫站责令限期整改的主要责任在于幼儿园排放浓烟污染了娱乐城的水质,于是要求市环保局进行处理
市环保局受理后,进行了现场检测
鉴定幼儿园两烟囱的排放严重超标,是娱乐城水质恶化的主要污染源
经研究决定,责令幼儿园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并罚款15000元
同时,娱乐城也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6280元
在庭审中,幼儿园辩称:(1)幼儿园建在先,娱乐城建在后
市轮船总公司在明知幼儿园烟囱排放可能污染其水质的情况下仍然建造娱乐城,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娱乐城自己承担
(2)幼儿园已接受了环保局15000元的罚款,不应再给娱乐城赔偿
幼儿园的理由是否成立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3.法院应如何处理
【分析】1.幼儿园的理由不成立
(1)幼儿园以其建在先作为免除其法律责任的理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国《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只有下面三种情况可以作为法定的免责条件:1)不可抗力;2)第三人的过错;3)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因此,幼儿园建在先不能作为免除其法律责任的条件
(2)认为自己已承担了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就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对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