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西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以下简称林业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林业科技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林业科技推广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苗圃等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主持单位和项目参加单位
项目主持单位指项目主持人所在的单位或组织
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财务集中核算、任务实施、组织管理、绩效考评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运行、建设质量、财务核算、资金管理、绩效考评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首要责任
项目参加单位指项目主持单位以外的其他项目承担单位
同一个中央科技推广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不超过3家
第二章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第五条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4月份转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印发的年度中央财政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确定的当年支持重点和科技推广资金控制规模,进行项目申报
第六条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分为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和其他推广示范项目
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件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初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初审意见对项目申报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送确定的项目文本和资金申请报告
其它推广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根据国家林业局申报指南中确定的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