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何宏民在2010年朝阳区民办学校管理人员专题培训会上的讲话时间:2010年6月4日上午地点:蟹岛渡假村多功能厅二层演艺厅各位领导大家早上好,今天是集体劳动合同签约仪式,在签约仪式之前我想就行业当中领导和职工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应该注意的问题给大家做个介绍。同时也就劳资双方如何在管理当中进行协作也给大家做个简单介绍。在集体合同签约当中首先有良好,本身是矛盾对立方。在实际管理运营当中形成了一些相关的关系,在这里有必要给大家做一些介绍,这里面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解除,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管理,包括学校当中的制度。首先第一个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订?怎么签订?它的法律规定又是如何的?首先《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在实际管理过程当中作为校方包括用人单位管理方会出现两种不同结果,第一个是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是职工本身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完成签订劳动合同这项工作,如果超过一个月,法律上的规定就是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这是第一个要点,在一个月之内必须要完成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第二个月就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在实际管理过程当中用人单位主动签而职工不签,职工不签又如何呢?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说职工不签劳动合同超过一个也,这个过错责任也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听起来可能用人单位不理解,实际上就是要求用人单位遵循一个标准,一个月之内必须要签订,如果你超过一个月即使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但是你形成了用人的关系,第二个月开始也将承担赔偿。举个例子,我新招用的职工,应该跟他主动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个人或者教职员工对于合同的某些条款不认同,以各种理由推托,造成了超过一个月的期限,总是以“回家再商量商量”、“我再考虑考虑”,一拖半年了。从第二个月到半年当中劳动关系已经形成事实,法律规定即使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但是形成的实际的用人关系,从第二个月开始也将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基于上述两点,地下红色标注已经给大家明确的提示,作为学校如果是新招用的教职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要有任何的拖延,如果一个月之外再次签订或者补签都将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第二、如果说是劳动者的个人意愿不签,用人单位一个月内要么做出解职,否则也将承担责任,这个解除权是国家赋予的,是单方解除,比如违纪解除,教职员工出现违反校规用人单位可以实行违纪解除,如果订立两次劳动合同那就意味着第三次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在实际管理过程当中作为企业校方的管理者必须要清晰如果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之后终止了,法律上有规定,这种终止是违规、违法的,将行使双倍的经济赔偿。如果工作上有这个失误可能会为校方带来非常大的损失,在新招用职工要考虑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建议校方管理者尽量把合同签长一些,新的职工到单位就业的时候他希望稳定,作为校方来讲如果给他一个长期限的合同对他来说是一种满足,只要用企业的管理手段加以制约就可以,而不是说这个合同建立无固定期限对于职工来说就是铁饭碗了,如果违规危机遭殃可以由用人单位解除。现在朝阳仲裁审理的劳动合同案件报纸上都说是“井喷式”的,量非常大,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两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劳动合同条款应该如何约定?之前《劳动法》已经颁布了规定,新的《合同法》出台以后已经起了一些变化,要求用人单位把主要的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人、授权人以及劳动者真实身份相关地址都列入到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上。因为在实际管理当中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举个例子,朝阳区比较大的餐饮企业顺风,他真实的企业名称不是这个,对外就叫顺风,如果签劳动合同就是以大号顺风,而个人是劳动者,当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主体效力是不存在的,你必须把真实的信息列入在集体合同当中,这同时也是对劳动者本人进行了强制性的规范。劳动争议发生的时候经常有劳动者以别号而不是以真实的姓名,比如他叫张三,但是对外总是以李四号称,问他为什么?他说叫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