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机构改革随着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广泛关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的研究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并取得了新的成果
法院内部在领导体制、执行机构和运行机制及执行方式四个层面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然而,争论最多的还是对民事强制执行机构的改革问题,因为民事强制执行机构如何设置
不仅涉及到对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的认识和运用,而且还涉及到新的强制执行体制和强制执行机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
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少同志认为,民事强制执行机构的改革是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下面笔者根据有关执行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思考谈些看法
一、对民事强制执行权主体属性的认识强制执行机构的改革,首先基于对强制执行主体属性的认识,即强制执行是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
目前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其一是债权人说
此说认为强制执行权的主体是债权人,但由于国家禁止私人自力救济,所以债权人自己不能行使强制执行权,只能委托以执行为职业的私人来行使强制执行权
其二是国家说
此说认为,强制执行权属于国家统治权力的一部分,债权人并无强制执行权,债权人具有的权利只能请求国家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其权力性质属于强制执行请求权,不是强制执行权
此说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如我国、意大利、西班牙等
其三是折中说,此说认为强制执行的主体为国家,但国家将强制执行权的行使让与债权人,而债权人委托执行员为代理人,从而代理债权人行使强制执行权,如日本、德国就是这种模式
以上三说现在大都以国家说为通说,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强制执行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只能由国家享有
[1]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应该是国家,机构应该是国家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强制执行权的公正行使,才能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二、对民事强制执行权性质的认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