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论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制度龙宗智在现代庭审活动中,对人证的调查有两种基本的方式和机制
一种是审问方式,即由审判法官直接询问;另一种是交叉询问制(cross---examination)[1],即由诉讼当事人(含检察官)从相对的角度对原始人证[2]进行调查
这两种方式的区别,也可以说是人证调查的非对抗形式和对抗形式的区别
鉴于我国通过修改刑诉法确立了由控辩方举证的新的庭审方式,对原始人证进行交叉询问的问题必然地成为重要的诉讼实践课题
因此,本文研究我国的人证调查方式,着重就交叉询问制度及其借鉴作一探讨
一、交叉询问的程序、规则及适用条件(一)交叉询问的一般程序交叉询问被一些英美法学者誉为发现真实的最重要的法律装置,同时也是使诉讼体现出对抗性质的最重要的法律机制
交叉询问的对象是证人(包括一般证人、被害人、放弃沉默权出庭作证的被告人、专家证人等),其基本程序是:1、举证方的主询问(examination—in—chief)
请求传唤证人的一方对该证人首先进行询问,这被称为“主询问”,或称“直接询问”(directy—examination)
询问的内容应当针对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问题
主询问以举证方的开庭陈述为基础,其意义在于为证实举证方的主张正面提供证据事实的支持
举证方首先提出关于被告人的姓名、住址、职业、与案件的关系等预备性问题,然后采用问答的方式引导证人逐步向法庭展示其所了解的对举证方有利的情况
控辩双方都必须通过主询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2、对方的反询问(cross--examination)
在主询问结束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针对证人在主询问时陈述的内容或与此相关的事项对该证人进行反询问
反询问有两个目的:第一,暴露对方证人的证词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以降低其证据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