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被征收人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问题探讨》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也是农民心灵和情感的寄托和归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全国各地出现征地热潮,被征地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地方政府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的收归国有的行为。其法律特征在于:(1)土地征收是强制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征收主体一方是政府,且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从农民集体手中取得土地所有权,集体必须服从,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2)土地征收属于一种附有严格法定条件的行为。在各国立法中,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其目的只能是为了发展公共利益,绝对禁止任何商业目的的征收,且必须对被征收人以公平合理的补偿。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某些缺陷,越来越不适应变化了的事实。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现状(一)征收目的扩大化我国《宪法》第1o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3条中只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种规定,没有区分建设用地是属于公共利益还是非公共利益,只要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用地,都可以申请国家动用国家征地权,这远远超过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实际上将“公共利益”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狭义的概念扩大到了所有的经济建设。(二)征收主体角色错位市、县政府被赋予“绝对的权力”缺乏公正的矫正机构。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市、县政府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身兼数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土地补偿安置争议的第三方裁决第1页共6页机制,所以土地征收补偿争议均交给政府裁决。他们既是土地征收方案的拟订者,又是土地征收申请者;既负责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又由其具体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此外,市、县政府还充当了土地交易者的角色,其中典型的就是各地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的“先征收、后拍卖”活动,这是完全的“运动员”和“裁判员”集于一身的模式。(三)征收客体有缺漏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列入客体范围。以土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征收客体,在世界各国较为少见。在国外,土地使用权都是随着土地所有权的征收而被一并征收的,并不存在独立的土地使用权征收问题。但是,我国的土地制度有其特殊性,已不再是大陆法系传统意义上的使用权,已是一种独立的类似于所有权的新型物权。因而,在土地征收制度中必须有相应的规定。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收的规定基本上都只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只做了一条原则性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大弊端。(四)征收程序不公正1.缺乏公共利益认定程序虽然我国在征收农村土地程序中,也有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征收方案的环节,但事实上在报批征收时,绝大多数同等尚未确定具体的用地单位,使用目的更无从说起。2.缺乏被征收人参与程序我国征地项目审批是政府行为。从征地方案书的提出到项目征地认证,被征地人完全没有机会参与,法律并没有赋予他们提出征地行为是否合法的质疑权。而对于拟订补偿安置方1案的公告,由于补偿安置标准早在批准征收方案时已经确定,即使规定要听取意见,也并无任何实际意义。3.土地征收程序可操作性差我国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对于在程序中的一些重要事项未以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引发极大争议。如,征收行为何时发生法律效力,是批准决定做出后、征收决定公告后还是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后等。(五)征收补偿不合理第2页共6页这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项目构成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合理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等问题。二、开展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合法性评估。做好农村土地征收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