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被征收人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农村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问题探讨》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也是农民心灵和情感的寄托和归宿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全国各地出现征地热潮,被征地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地方政府的矛盾日益突出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的收归国有的行为
其法律特征在于:(1)土地征收是强制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
征收主体一方是政府,且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从农民集体手中取得土地所有权,集体必须服从,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
(2)土地征收属于一种附有严格法定条件的行为
在各国立法中,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其目的只能是为了发展公共利益,绝对禁止任何商业目的的征收,且必须对被征收人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某些缺陷,越来越不适应变化了的事实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现状(一)征收目的扩大化我国《宪法》第1o条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3条中只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种规定,没有区分建设用地是属于公共利益还是非公共利益,只要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用地,都可以申请国家动用国家征地权,这远远超过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实际上将“公共利益”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狭义的概念扩大到了所有的经济建设
(二)征收主体角色错位市、县政府被赋予“绝对的权力”缺乏公正的矫正机构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市、县政府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身兼数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土地补偿安置争议的第三方裁决第1页共6页机制,所以土地征收补偿争议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