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富阳市委办公室富办发〔2008〕13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单位: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将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从2004年开始,我市把“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问题作为“行为不廉洁、作风不检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整治内容,坚持惩防并举、疏堵并重,强化监督检查,注重规范管理,治理“三公”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打造“廉洁富阳”,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遏制“三公”不正之风,根据省、杭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管理(一)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1.定人驾驶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车。市工贸资产经营公司、供销合作总社等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市管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由个人在每年年初提出书面申请(表式详见附件一),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于每年元月15日前报市纪委、监察局一次性审批。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2.定点停放公车在工作日夜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原则上应停放在本单位停车库(位),确因路途较远等特殊原因需在驾驶员居住区附近停放的,应首先选择停放在市、乡镇街道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内部停车场内,如附近确无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停车场的,应选择安全固定的停车位实施定点停放。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的公车一般不得停放在居住小区。市级机关、乡镇(街道)须将本单位所有公车停放地点于每年元月15日前上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详见附件二),如有变更,应及时上报。双休日、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方可使用,并做好用车情况记录以备检查。(二)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1.规范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实行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接待费使用情况、工作性质、业务量大小、工作外向度等确定各单位年度公务接待基数后从单位经常性业务费定额中单列。对于招商引资等特殊工作需要,由市财政局审定相应额度后,各单位按预算编制要求,编制详细项目预算,列入年度预算。公务接待费指标不属增人增支范畴,一经核定,包干使用,一般当年不作调整。市级机关、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年核定的预算,制订本单位具体接待标准,不得突破年度预算,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经费。公务接待费超指标处理。因处理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增加公务接待费并导致公务接待费超指标的,由超标单位在当年底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增加单位的公务接待指标,但其资金在单位经常性业务费预算内调剂解决,不追加预算指标,并接受审计和人大财经委监督。市财政局事后要将增加公务接待经费指标的单位报市规范“三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完善公务接待审批和报销制度公务接待实行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和实行审批人、经办人、证明人“三人分离”审核等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公务接待申报、审批制度。在进行公务接待前,负责接待人员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表式详见附件三),经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再送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在公务接待一周内,负责接待人员应持《公务接待申报表》和食宿正式发票按财务报销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对内容不全、手续不齐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各单位应单独建立公务接待费用明细账,不能与会议费、业务费及其他费用混列或变相列支。会议费报销时必须附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没有附相关资料的,则视为公务接待行为,并列入公务接待费专账支出。(三)进一步加强国内公务考察管理1.严格国内公务考察活动的管理建立审批备案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国内公务考察活动,须填写报告表或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并报市委办、市政府办或市纪委、市委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