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精)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特别是监督权落到实处,促进农村的和谐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建立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简称村监委会。二、村监委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经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开展村务监督工作,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任期与村两委同届。村监委会主任一般由村党支部成员兼任,其他成员采取回避制度。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村监会成员,村文书、财务人员等村聘用人员也不得兼任村监委会成员。三、村监委会成员的任职条件:(一本村村民代表,群众信任,熟悉村情,无违法违纪行为;(二具有一定文化程度,了解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涉农政策,协调议事能力较强;(三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热心于公益事业。四、村监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在村党支部领导下,配合支持村两委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两委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二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有权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村务会议,对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定期和不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三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第1页共2页(四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沦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五本村五分之一有选举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经乡镇党委、政府同意,村监委会可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六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五、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列入村务民主监督的范围。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监委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六、村监委会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一般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一次。每年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其成员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不信任票超过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50%的,责令其辞职,由村民代表会议按相关程序推选新的成员。七、对村务民主监督工作中出现的分歧,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村党支部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按表决结果执行。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