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07〕57号,以下简称《方案》)以及《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卫法监发明电[2007]110号)的要求,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一、工作内容和目标各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国办发〔2007〕28号),以农村、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地区,以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和小型餐馆为重点场所,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完成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提出的目标要求。(一)重点内容。1、对县(区)以上的城区的餐饮单位(包括学校、建筑工地食堂,下同)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全面推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2、在餐饮单位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规范餐饮单位原料索证管理;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1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餐饮业。3、制定并实施对农村地区餐饮、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规范化管理制度,规范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二)工作目标。1、县(区)以上的城区餐饮经营单位:(1)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的查处率达100%,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率达100%。(2)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5%以上,(3)建立实施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单位达100%。(4)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2、农村地区:(1)农村地区餐饮单位、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得到基本规范。(2)大型食物中毒事故基本消除。(3)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和救治处理水平进一步提高。(4)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二、职责分工(一)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将餐饮消费2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效监管,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由卫生部门牵头,教育、工商、建设、城管、贸发、环保、旅游等部门参加,成立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二)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业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督促整改。重点整治内容如下:1、查处无证经营餐饮单位,推进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2、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餐具消毒各环节的管理是否落实。3、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台帐制度,食品采购是否索证索票,有无验收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货制度,不使用无检疫证或来路不明的肉及肉制品,不销售腐败变质、过期、“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食品。4、加工场所面积是否符合要求,相应功能加工间(区)是否完整(粗加工、烹调、配餐、餐具洗消、食品储存等)。5.食品贮存、加工环节的管理是否落实。6、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符合卫生要求,能够提供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7、加工经营场所是否有“三防”措施,设施是否完好。3(三)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及校内的餐饮业卫生设施条件、从业人员配备、食品卫生管理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重点整治内容如下:1、督促无证及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学校食堂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学校关闭食堂;2、学校是否建立健全相应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3、学校是否建立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并有管理组织,学校食堂是否设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4、实行学校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是否建立准入制度,明确学校、承包方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