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价法律制度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价法律制度分析本文关键词:作价,入股,经营权,法律制度,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价法律制度分析本文简介:摘要: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获取土地经营权,和土地股东共同分享土地收益,这一收益是资本化后的土地价格。受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因素、土地用途和供需状况的影响,土地价格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量化,应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来承担。采用土地收益法进行评估,同时在出资制度中予以公示并告知其他非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价法律制度分析本文内容:摘要: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获取土地经营权,和土地股东共同分享土地收益,这一收益是资本化后的土地价格。受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因素、土地用途和供需状况的影响,土地价格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量化,应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来承担。采用土地收益法进行评估,同时在出资制度中予以公示并告知其他非土地股股东,以维持组织资产的稳定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关键词:理论基础;客观性;评估主体家庭承包经营权设立的主要宗旨在于激活农民手中的土地经营权,用激励机制盘活农村的土地。[1]因此土地股权估价的主体如何确立,股价的标准能否由规范的土地产权市场确定产生,这些都切实地关系到入股农民的根本利益。不管是入股到公司还是入股到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土地都必须进行评估,同时评估作价已经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到一定的技术难度。随着我国可用土地的日益减少,土地升值的空间很大,土地已经不仅仅是生产资料,早已成为农民能够获得物质收益的主要资产,因此农民强烈要求对土地重新评估作价以实现土地发展权利。但是我国并没有完善的立法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进行规制,在2020年重庆试行土地入股公司之前,我国也没有立法规范承包经营权的作价问题,当时重庆地区入股作价的规范只规定了评估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无具体的操作标准,因此实践中的估价不是参照一定的市场价格,由参照地价作价的,也由按照地上农作物的收入作为参照物估计的,评估体系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如果土地承包权流转中的评估缺乏公平和公正,则入股流转必然受到一定的影响,土地经营权的效益也无法通过市场配置显现出来,为保障入股农户的权益,保证土地股份合作制流转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兼顾保障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债权人利益,应该建立科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定价体系,确定入股市场机制的参照物。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价的理论基础土地股份合作社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就要向农民或集体支付一定的对价,如何确立土地股权的价格对于土地股份合作各方都极为重要,我国的地租地价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尤其是土地经济中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更是土地法研究必不可少的内容。马克思认为土地价格就是地租的资本化,因此我们在入股作价中可以马克思的地租地价理论作为指导,不管是土地由于自然属性带来的地租,还是土地作为资本产生的利息和折旧都是土地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收益的组成部分,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土地价格。土地价格与土地商品的价值。如果土地中不含有任何物化的劳动,则此时的土地不是劳动产品,因此也就没有任何的价值。马克思在研究地价理论时,分析了土地成为商品的前提条件。土地商品与其他商品不同,土地商品价格的背后并没有价值,因为它没有体现人类的劳动,体现了一定的不合理性和虚幻性。在土地价格形成中,现实的生产关系隐藏在这种虚幻的土地价格之中。地租收益不仅仅由终极所有权人获取,也能够由其他主体分享,其中前者的地租收益体现为土地价格,但是购买土地商品的交易相对人,支付了相应的货币资本。他只有在购买前确认今后也能获得部分地租,才会不将货币资本存入银行,因为银行利息低于他可能获得的地租收入。因此,土地价格对商品交易的双方来讲都是地租的资本化形式。土地价格与土地成本价格。马克思用土地成本价格的组成来阐述不同产权主体在价格生成中的作用。马克思认为,地价是工厂主的成本价格,[2]则地租也能用产品的成本来解释。因为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不论是在土地所有者价值实现过程中,还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