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领域的洗钱犯罪:手段与案例刘娜杨胜刚作者单位:湖南大学金融学院(《保险市场》2005年第11期)不法分子签订保险合同,其投保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而是为了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掩饰其资金的真正来源或避税等
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团险个做”,“长险短做”,先买巨额寿险再退保,购买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地下保单”等方式模糊公众视线,达到洗钱的目的
“团险个做”是指国营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巨额团体人身保险或企业年金等险种,将公共资金以保险的方式从企业的账上转移到保险公司,然后个人去退保,套取现金,即把公共资产通过保险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
其中往往存在违规操作,如团体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数达到团体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而保险实务中通常只有几个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典型的案例是1999年北京世都百货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北京世都百货的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公司总经理胡某在被解除职务前,为包括自己在内的世都31名员工购买了“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共签保单34份,保费达250万元
不久后就退保,扣除20万元手续费后,将退保费分别存入31名被保险人的个人储蓄存折
后任领导及律师发现之后,认为胡某与保险公司恶意串通,意在利用保险合同的形式非法洗钱
因为该保险合同违反了许多禁止性规定:第一,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该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而胡某投保的员工人数只占世都近600名员工的6%
第二,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应根据企业效益及其承受能力
当时世都亏损严重,按常规是根本不可能投保的,即使非要投保,也得由股东大会集体决策
胡某擅自投保,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机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的有关规定
显然,保险公司也没有按照规定对其投保进行核保
第三,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保险公司应一律通过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