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内容提示: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自治区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缴费基数1.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2.职工缴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3.个体工商户缴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本人全部缴纳,缴纳比例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三)缴费办法1.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地税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后的养老保险六、建筑勘察设计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七、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八、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九、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一)个人帐户的建立1.社保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均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健立。(二)个人帐户管理1.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其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2.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个人帐户查询制度,向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查询个人帐户服务业务,并每年向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发送个人帐户对帐单。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享受条件和标准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2.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二)养老金发放办法1.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统帐结合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一定比例(1.4%)计发。过渡性调节金一般按照不超过当地199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5%的数额和保证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人数不低于65%的比例,由各盟市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批准后执行。凡按上述过渡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老办法计算养老保险第3页共7页第2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7页待遇的标准工资封定在1997年12月31日。3.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发给养老金,计算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4.1998年1月1日以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仍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5.职工、个体工商户在缴费期间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