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1页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及缺陷克服——“齐二药”案的再思考及《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解释论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岳业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2013-2-2620:59:25来源: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9期关键词:医疗产品责任齐二药案医疗机构不真正连带责任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最具特色的当属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规定,其确立了医疗机构对此承担类似于销售者的责任的规则
关于医疗机构在医疗产品责任中责任承担的争议主要缘起于“齐二药”案
“齐二药”案的判决需要进一步反思,《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一系列负面的后果
考虑到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及人类健康的福祉,免除医疗机构的无过错责任是未来法律的发展趋势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即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1]构成了医疗损害责任完整的类型体系
[2]其中,最具特色的当属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2007年统计,因医疗器械、药物、血液制品侵权的案件52例,占所有医疗纠纷案件的5
[3]《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专门就医疗产品责任的承担作出明确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对于这一规定究竟应当如何适用,以及该规定是否存在缺陷并且怎样克服等问题,笔第2页共31页第1页共3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1页者试图作出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