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行新农村建设贷款的运行与管理工作,积极支持海南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充分发挥农发行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第三条新农村建设贷款实行“政府主导、实体承贷、项目运作、综合收益”的运作模式。(一)政府主导。是指项目建设必须列入县级(含,下同)以上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划、立项,并经上述机构批准或授权。(二)实体承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企业法人,主要是地方国有或国有控(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人)。2.事业法人,主要是各级政府的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等(以下简称事业法人)。3.其他经济组织,是指经政府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的各类实体化的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其他经济组织)。(三)项目运作。是指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的贷款项目条件,符合政府用地规划、立项、施工、拆迁、环评许可以及项目资本金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细则第八条所列领域各类项目的融资(含贷款)、建设和运营过程。(四)综合收益。是指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承贷主体综合收益和项目收益以及财政补贴收入。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各分支行、部新农村建设贷款的办理。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本细则第三条(二)款所列的各类承贷主体。第六条贷款种类。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第七条贷款用途。(一)村庄整治与土地整理。对村庄集中改造、新居建设以及相关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通过农民集中建房,对腾出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或复垦。(二)土地收储。在统筹城乡发展中,政府组织所进行的土地储备,包括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边村等的居民安置所涉及的资金需求。(三)农民集中建房与小城镇建设。包括村镇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村危房和泥草房改造,林业企业棚户区改选和居民点整合等;列入省、市(县)发展规划的小城镇、风情小镇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综合整治。(四)其它新农村建设贷款需求。同时,在上述项目中涉及到的农业产业开发、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可把新农村建设贷款与县域城镇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产品结合起来应用。第八条借款人条件。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政府委托(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任务,实行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一体化。2.具备与债务相应的权益性资本,信用记录良好;客户为新设法人的,其股东应诚实守信,信用记录良好。3.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在“借、用、管、还”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4.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并覆盖贷款本息,财务可持续性良好。5.承担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施工的(或经借款人委托具体施工的企业)企业须具备三级以上行业资质,并经过行业资质部门年检(由农民在原村原址上自行建房除外)。6.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规定,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含)以上。第九条贷款项目条件。(一)项目须提供明确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主体、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等相关的政府文件。农村危房、棚户区、泥草房改造项目,需提供已列入县级以上政府改造计划文件。(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区域协调发展规划等。(三)项目资本金在贷款发放前一次或与贷款同比例到位;贷款发放前有关项目建设投入可视同项目资本金到位使用。项目资本金应为财政补贴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等,不应是负债。(四)项目立项。1.项目须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提供项目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