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行新农村建设贷款的运行与管理工作,积极支持海南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充分发挥农发行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贷款实行“政府主导、实体承贷、项目运作、综合收益”的运作模式
(一)政府主导
是指项目建设必须列入县级(含,下同)以上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划、立项,并经上述机构批准或授权
(二)实体承贷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企业法人,主要是地方国有或国有控(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人)
2.事业法人,主要是各级政府的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等(以下简称事业法人)
3.其他经济组织,是指经政府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的各类实体化的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其他经济组织)
(三)项目运作
是指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的贷款项目条件,符合政府用地规划、立项、施工、拆迁、环评许可以及项目资本金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细则第八条所列领域各类项目的融资(含贷款)、建设和运营过程
(四)综合收益
是指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承贷主体综合收益和项目收益以及财政补贴收入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各分支行、部新农村建设贷款的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本细则第三条(二)款所列的各类承贷主体
第六条贷款种类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第七条贷款用途
(一)村庄整治与土地整理
对村庄集中改造、新居建设以及相关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