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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纠纷问题房屋属违章建筑物,对此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对此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是无庸置疑的
现实中,农村集体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这种违章建筑出租获取的,村民的分红也就靠这一块
不幸的是很多外商赚足了钱后,有的长期拖欠租金,有的逃跑了,有的甚至留下一身债务要村集体来背
这种现状目前较突出,起诉到法院,法院又无法依法予以保护,村民怨气大
法院现在处于一种两难境地
一方面要依法办案,不能明知是违章建筑出租,也给予保护
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地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又不忍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因为法院的依法办案导致村民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是任何法院领导都不愿看到的
对类似这样的违章建筑出租问题,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应如何处理,是困扰基层法院法官的一大难题
对违章建筑出租案件如何处理,有多种观点
一是认为租金可以适当保护
即首先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实际已租用房屋或场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仍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为租赁合同的无效不象其他买卖合同,可以返还,租赁是一种行为合同,没法返还
在计算补偿费时按房管部门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
房地产律师认为,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只要对租金予以了支持,就是等于承认了违章建筑出租的合法性,与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前提相矛盾
二是认为,对于违章建筑出租的非法所得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非法活动的所得予以收缴,以惩罚乱建乱租,冲击、扰乱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
站在村民的角度来看,违章建设的厂房、工棚出租的租金不能通过合法途径收回来,感情上是很难接受的
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违法乱建的后果不是不知道的,只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冒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