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号】1-18014【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分类】EL20【颁布部门】国家商检局【颁布时间】19900522【实施时间】19900522【正文】国检监〔1990〕161号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地商检局: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九日至四月二日国家商检局在湖南召开了出口服装、纺织品检验、监管工作会议。现将会议通过的《〈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见附件一)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附件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国家商检局。现就出口服装、纺织品检验和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各地商检局要依据全国商检局长会议精神和《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对服装、纺织品的检验和监管工作作一次专题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局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一些出口量大的省、市更应引起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二、各局要加强对种类表新增出口纺织品和服装的检验工作,落实检验制度、检验力量、检验手段,抓好自验,严格把关。做好商检检验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三、各局要继续开展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抓紧对未获证的表内出口纺织品、服装的生产企业的考核。对获证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要吊销质量许可证。加强对认可检验员的培训、指导和检查。四、各局要按出口商品类别(纺织品、服装)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可参照附件三),并于次年元月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重要情况随时报告。五、为研究解决纺织品、服装检验、监管业务管理中的问题,必要时可分南、北片召开各局有关处级领导业务会议。北方片由天津局任组长,北京、辽宁局任副组长,成员有:黑龙江、吉林、山东、山西、河北、河南、陕西、甘肃、内蒙、新疆、青海、宁夏等局。南方片由上海局任组长,江苏、广东局任副组长,成员有:浙江、福建、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海南、厦门、重庆、深圳等局。附件一:《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附件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附件三:写监管工作总结的提纲附件一:关于《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根据《出口服装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口纺织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国家商检局对出口服装和纺织品实行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为加强对获得质量许可证工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认可检验员在检验把关上的作用,使商检的检验工作与监管工作密切结合,促进出口商品质量提高,特做如下补充要求和规定。一、对获证工厂实行日常监管的规定:1、商检局在日常下厂执行任务时,发现问题按下述规定随时扣分:(1)商检检验成批产品时,发现数量、规格、品质、包装、标志与合同、标准以及商检局有关规定不符,判为整批不合格的,每一批扣4分。(2)不合格品与合格品无隔离标志,每发现一次扣2分。(3)工厂产品出厂前批次不清,每发现一次扣2分。(4)检查工厂认可检验员工作,未按商检局规定检验或未按规定填写原始检验记录单,每发现一次扣1分。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5)其他问题每发现一项扣1分。2、扣分后的处理:(1)每月将扣分结果累计后,由检验员填写监管情况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负责人签发后通知工厂,以促其及时改进。(2)扣分年累计达100分者,须对工厂进行复查。(3)扣分累计到年底为止,下一年再从零开始。二、按出口商品类别对获证工厂(亦可指商品,下同)实行分类管理和检验的规定:1、分类条件:一类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一年内商检自验累计批次合格率在95%及以上;(2)按第一条规定实行日常监管,扣分不得超过50分;(3)国外反映较好;(4)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出口生产量少的厂,不得列为一类厂。二类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一年内商检自验累计批次合格率在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