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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虽未订立书面合同具备法定情形劳动关系即成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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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虽未订立书面合同具备法定情形劳动关系即成立从20xx年5月起,张某到平邑某板材厂上班,月工资3000元左右,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1月21日晚,张某在工作时,左前臂和手被卷入机器中,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双方因工伤待遇协商不成,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自己与板材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板材厂辩称,张某是板材厂缺人手时临时雇用的人员,与板材厂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受伤应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板材厂虽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与板材厂双方主体资格合法,且张某在板材厂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板材厂业务的组成部分,接受板材厂的劳动管理,由板材厂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裁定张某与板材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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