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社会背景下老年犯罪的社会预防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对于老年人犯罪予以宽大的处理,如“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是一个社会迈向文明、和谐的重要举措。但是,刑法毕竟是事后法,应该充分运用各种措施预防老年人犯罪。李斯特根据犯罪原因二元论做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对老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要重视事后的惩治之外,更要重视事前的预防工作。老年犯罪有其特殊的心理、生理和社会原因,因此,应该在考虑这些原因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执法以及社会政策等方面加以预防和处理,建立打防结合、多层面、多途径的综合治理模式,积极应对老龄化进程中的老年犯罪问题。犯罪现象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体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解决犯罪这个社会问题的根本途径应该是动用社会力量消除犯罪的社会致罪因素。2004年4月,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该宣言指出:“我们承认,国际、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综合性预防犯罪战略必须通过各种社会、经济、卫生、教育和司法政策来消除与犯罪和受害者有关的根源及风险因素”。一、对老年人实施再教育有一些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是由于自身的文化水平不高,或是对法律缺乏正确的认识,或是没有正确的兴趣和爱好,而沉溺于不良嗜好不能自拔,因此,对老年人应该实行再教育。这样既可以提高老年人的文化水平,也可以合理安排他们自己的业余时间,帮助他们排解内心的寂寞。(一)对老年人实施再教育的意义通过再教育,不仅有助于挖掘老年人的潜能,协助老年人增强自身能力,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实现老年人的全面发展;还有助于老年人扩大自己的交际网络,增强了老年人的社会适应能力。此外,还有学者经过研究发现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老年教育也有一定的关系。一方面,较高的文化水平可以说是应对压力的一种“资源”。文化水平高、知识面广、自然懂得运用资源、维持身心的平衡;另一方面,就高龄女性而言,能有机会上学受教育,相对而言社会地位会较高,其家庭对女性的态度也更正面。这种良好的家庭环境为身心健康的平衡发展又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还有学者在城市老年群体中作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受教育程度和家庭收入状况影响着城市老年人的主观幸福感水平。(二)对老年人实施再教育的相关建议1.学习美国的终身教育制度美国政府非常重视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并为老年教育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到目前为止,美国的终身教育制度也是世界上最为完善的。早在1976年,美国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终身教育法》,1965年制定的《美国老人法》和1975年制定的《禁止歧视老人法》中也强调了老年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老人法》的规定,各地都要成立一个以老人为主的议会。政府的角色主要是协助这些老人议会去支持、监督、协调区域内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类型的服务。这些免费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中,老年教育占有很大的比例。美国政府还设立了专门机构——老龄教育委员会,来管理老年教育,并鼓励各种民间老年教育组织参与老年教育。美国细致周到的老年教育制度非常值得我国学习,我国也应该强调老年人的终身教育,让老年人在教育中继续社会化,促进老年人的人际交往和社会参与,使之融入社会,发挥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展现自身的价值,改善身心健康以及提升生活满意度。2.教育形式多样化对老年人进行再教育,不应该拘泥于文化教育,而应该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教育形式多样化。根据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显示,中国52.8%的60岁以上城市老人、98.5%的60岁以上农村老人仅为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从老年人口的性别结构看,老年人口中男性占48.9%,女性占51.1%,老年女性略多于老年男性。而且,由于中国实行男女不同年龄的退休政策,女性较男性更早退出工作岗位,“准”女性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