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权与网络时代的合理使用吴汉东肖尤丹关键词: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信息网络/著作权/利益平衡内容提要: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给著作权法的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但同时也使传统的著作权制度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著作权法所体现所追求的目标就是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恰恰是这种平衡的精髓所在。合理使用制度深厚的法哲学基础体现出法律理性的公平、正义。其价值目标就在于协调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关系,通过均衡的保护途径,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1]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技术保护措施和网络合同的出现大大挤压了合理使用的空间,技术先进、经济发达的发达国家主张合理使用不能成为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抗辩,网络合同优先于合理使用,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希望能免费使用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成果。正是由于在目前网络环境下,发展中国家更多地扮演“公众”的角色,著作权法中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演化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合理使用制度也蕴含着发展中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合理利用发达国家的科学文化成果,从而使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大大深化。自1709年英国安娜法案以来,著作权一直追赶着日新月异的新技术的前进步伐。每一次新技术的发展都会对著作权法造成深刻的影响。我们正在经历着的网络版权时代,从复制到传播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传统“作品”被数字化,以0/1的数字化形态存在的作品可以很容易地处理、获取、操作、运输、传播和使用;其复制品可按照原版质量(理论上)无限制地复制生产,且费用低廉;网络大幅增加了公众接触其他人作品的途径,增加了从不同资料中有选择地提取、使用各种成分,以及单独或合并地重新使用资料的灵活性;不论是数字化的文字、音乐、数据、图像还是动画,其本质上具有相同的属性和数字化存在形态,以前不同作品需要的不同介质的差别消失了。它们可以通过压缩技术便捷高速的通过网络传输。这一切变化都给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环境下,一种独立于传统复制权、发行权的网络传播权应运而生。对于网络使用者而言,“网络的美丽就在于,读者再也无须经过出版商和编辑而直接获得所有信息”,[2]体味前所未有的阅读自由和表现自由。网络传播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限制了表现自由。一方面,网络传播权因网络技术的创新和普及而产生、发展,目的在于保护在网络领域内流通传播的作品,激励作者的创作。但同时,这样的保护在某种程度和范围内影响到了信息的传播和公众对信息的自由获取,进而影响整个文化和科技的发展繁荣。网络条件下,如何均衡利益、协调冲突成为合理使用制度发展的全新课题。一、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及其判断标准的演变在互联网的早期历史中,网络被塑造成为自由主义理想的乌托邦式的无边无垠的虚拟空间,在那里信息、思想、言论能够不受限制的自由而迅速的表达和传播。[3]作为教育科研服务网络而逐渐开放起来的互联网,保持其前身为信息资源共享交流提供服务和便利的基本目的,[4]在合理使用网络信息资源的前提下,互联网上的数据信息成几何级数增长。[5]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为信息资源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提供了某种程度的合理性支持。并且,这种“合理”使用的理念成为了互联网“共享免费”的核心内容。但问题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其信息量的迅速膨胀立刻产生了,互联网上越来越多的信息中,夹杂着大量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便捷的数字化形态使得侵权的范围和强度前所未有的增强,盗版和非法使用严重影响到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利益。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准此刻备受责难。昔日作为作者权利和公众利益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制度化解危机的合理使用制度,此刻却成为使得公众权利和作者利益冲突激化的原因所在。自从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Story提出著名的合理使用三要素以来,经过一个世纪的司法实践的深化与总结,这一“合理性”的界定标准写入了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6]成为判断合理使用的四条经典标准。[7]鉴于信息网络技术的自身属性,这一判断标准在网络环境下发生了变化。合理性判断的第一要素——“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