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法的价值法律价值作为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它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
因而,法律价值内容具有比较浓厚得的道德色彩,即具有伦理性
一、法的价值释义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可以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这种认识也可以称为事实性认识;二是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就是价值性认识
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不仅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以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提高法律与人们生存、需要的关联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例如,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
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在许多法学著作中,法的价值问题就是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
例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把从评价标准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理论称为“价值取向法哲学”,就是在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优良品质
这种品质构成了从形式上区分“善法”与“恶法”的标准,也是有价值的
如: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灵活性、明确性等
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必须明确的是,“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
换一句话说,假如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