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法的价值法律价值作为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它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因而,法律价值内容具有比较浓厚得的道德色彩,即具有伦理性。一、法的价值释义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可以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这种认识也可以称为事实性认识;二是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就是价值性认识。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不仅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以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提高法律与人们生存、需要的关联度。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例如,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在许多法学著作中,法的价值问题就是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例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把从评价标准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理论称为“价值取向法哲学”,就是在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的概念。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优良品质。这种品质构成了从形式上区分“善法”与“恶法”的标准,也是有价值的。如: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灵活性、明确性等。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必须明确的是,“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换一句话说,假如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二、法的目的价值体系1.法与秩序。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秩序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社会秩序”。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秩序在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具有工具性价值的性质,它为其他价值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条件,没有秩序的存在,很难有法的其他价值。法律对秩序的维护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在阶级社会中,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在本质上是不可调和的,需要强有力的控制手段将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法律将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控制合法化、制度化、具体化,凭借统治阶级手中的国家暴力机器对统治秩序的稳定起到了良好的维护作用。(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无秩序无规则的权力运行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非常大,而且极有可能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法律在此过程中可以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从历史的趋势看,这种重要性不断增强。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各国法律几乎一致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但权力的实际运行只能由统治阶级中的少数人来完成。法律可以明确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并加以有力的保障,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做出科学的安排,对国家权力进行规制。(3)维护经济秩序。法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体现为使经济活动摆脱偶然性和任意性而获得稳定性及连续性。主要通过保护财产所有权,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调控经济活动,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获得实现。(4)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法主要通过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等手段获得实现的。另外,法还具有建立和维护政治意识形态秩序、国际经济和国际政治秩序的价值。2.法与自由。在法学上自由是指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的能力或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拘束地放纵自己,随心所欲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