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消费者家乐福内摔伤获赔5万———未尽保障责任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将家乐福超市告上法庭索赔近8万余元
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家乐福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先生5万余元
点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受害方在起诉时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案中,家乐福公司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家乐福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商场的出口处设置了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因此家乐福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1)国家保护原则(2)全社会保护原则(3)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赔偿请求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案例讨论:2001年11月25日,蒋元甫与朋友一起到宜宾县观音镇南华街个体业主贺林夫妇经营的“佳味餐厅”吃鱼火锅,该火锅使用液体酒精做燃料,中途燃具中的酒精烧完,同在一起就餐的朋友在呼叫服务员无人答应的情况下,自行将放在一旁的用塑料瓶装的液体酒精向燃具中添注,蒋元甫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伸向炉中点燃酒精,突然炉中酒精燃爆,火苗窜至蒋元甫头颈部,蒋被烧伤后送往宜宾县观音镇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浅二度烧伤,11天后伤好出院,用去医疗费1763元
经法医鉴定蒋元甫的伤构成6级伤残,之后蒋元甫找到贺林夫妇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贺林夫妇赔偿损失60093元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蒋元甫诉被告贺林夫妇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贺林夫妇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