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消费者家乐福内摔伤获赔5万———未尽保障责任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将家乐福超市告上法庭索赔近8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家乐福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先生5万余元。点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受害方在起诉时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家乐福公司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家乐福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商场的出口处设置了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因此家乐福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1)国家保护原则(2)全社会保护原则(3)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赔偿请求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案例讨论:2001年11月25日,蒋元甫与朋友一起到宜宾县观音镇南华街个体业主贺林夫妇经营的“佳味餐厅”吃鱼火锅,该火锅使用液体酒精做燃料,中途燃具中的酒精烧完,同在一起就餐的朋友在呼叫服务员无人答应的情况下,自行将放在一旁的用塑料瓶装的液体酒精向燃具中添注,蒋元甫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伸向炉中点燃酒精,突然炉中酒精燃爆,火苗窜至蒋元甫头颈部,蒋被烧伤后送往宜宾县观音镇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浅二度烧伤,11天后伤好出院,用去医疗费1763元。经法医鉴定蒋元甫的伤构成6级伤残,之后蒋元甫找到贺林夫妇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贺林夫妇赔偿损失60093元。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蒋元甫诉被告贺林夫妇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贺林夫妇赔偿原告蒋元甫医疗、鉴定、伤残补助等费用40698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蒋元甫自行负担。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贺林夫妇作为经营者,使用易燃易爆品酒精做燃料,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未履行告知义务,且在提供服务上存在瑕疵,对蒋元甫所受伤残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蒋元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使用酒精做燃料的危险性应当预见,但仍自行点火,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回案例----一盘藤藤菜卖38元近年来,消费者越来越看重“知情权”,这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曾有酒店一盘藤藤菜卖38元,消费者认为太贵,要求酒店返还不当得利。酒店表示,藤藤菜是空运来的,不同于本地货。但法院最后判酒店败诉,原因是酒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点菜时,服务员应将此藤藤菜不同于本地藤藤菜的情况,明确告知消费者。”知情权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返回目前我国以餐饮为主的酒店里的酒水价格要比市场上高出50%甚至一倍以上。2002年4月“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被写进《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社会舆论是一片哗然。思考:饭店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是否合法?自主选择权对消费者的交易自主选择权不应片面和绝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