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所确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二)隧道上(下)穿过既有地铁线、重要管线和建(构)筑物;(三)桩基托换、冷冻法、爆破等工法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复杂地质条件下采用压气、土仓内灌浆充填等措施进行盾构进仓的;(四)其他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录一。第三条建设、BT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参见附录二、三)。第二章专项方案编制和审查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落实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及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方案审查的意见应包含如下内容:(一)方案是否可行,内容是否全面;(二)需要补充和改进的内容;(三)是否同意实施该专项方案。第六条专项方案按照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最终实施方案应包含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落实情况说明。第七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含实行分包的专业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后由施工单位或BT、BOT项目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地铁集团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业主代表;(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六)采用BT、BOT建设模式的,BT、BOT项目公司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参加;(七)勘察、设计总体、工点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八)涉及第三方监测和第三方测量单位的,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加。第八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或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应从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中抽取。本项目参建各方以及与本项目参建各方有隶属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九条专家审查过程中,参建各方不得明示或暗示专家出具有倾向性的论证意见。专家组对专项方案审查后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需要;(四)专项方案需要完善和改进的方面;(五)专家组成员签字。论证报告必须结论明确,措施严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经专家审查论证可行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规定审批。采用BT、BOT等建设模式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还应经BT、BOT项目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最终实施的专项方案应包含对专家论证报告落实情况。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重新编制专项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重新组织专家审查:(一)BT、BOT项目公司认为方案不可行的;(二)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方案不可行的;(三)经专家组论证认为方案不可行的;(四)相关主管部门认为方案不可行的;(五)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技术措施有重大修改;(六)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的。第三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第十二条建设管理部门业各主代表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BT、BOT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落实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