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探索及发展趋势初探作者:袁文平、喻泉安来源:宜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是我国一项新的刑罚执行制度,被列为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正在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如何发展,怎样发展,有许多理论和实践的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需要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努力寻求一条适合宜丰特色的社区矫正发展之路。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内容社区矫正的特点、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刑罚执行,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期限内,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学习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司法工作实际,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宽严相济的司法制度的产物,它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其主要特点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其适用范围包括五类罪犯:①被判处管制;②被宣告缓刑;③被暂予监外执行;④被裁定假释;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改造;三是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帮助服务。二、宜丰县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宜丰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根据2003年“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和省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精神,于2010年2月正式启动,在宜丰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认真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在工作格局、制度规范、工作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和尝试,为维护宜丰县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目前,全县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06名,其中缓刑83人、假释8人、管制2人、剥夺政治权利9人、暂予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4人。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宜丰县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建立了党委总揽全局,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广泛性。在工作网络构建方面,成立了由法、检、公、司、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编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各乡镇(场)成立相应领导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各村(居委会、社区)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形成了由党委统一领导,县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各乡(镇场)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三级网络二级管理”的工作格局。(二)建立了规范有序的衔接机制,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经与人民法院协商,本着依法规范、创新实践的原则,将法院判决通知书的主送机关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从而减少了工作环节,简化了工作程序,根据现行法律,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担负的执法主体作用,矫正对象外出打工、请病、事假等方面的审批权限为社区矫正机构,有效防止了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同时,在工作中通过规范工作程序,及时的情况反馈,定期的接受检查,自觉地将社区矫正工作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的开展。(三)建立了形式多样的教育帮教机制,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教育性。严格推行“四管一”措施,即每个矫正对象落实一名乡镇场副科级领导、一名司法所干部、一名公安干警、一名村干部和一名志愿者负责管理和帮教。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四包、四定”,即对矫正对象包管、包教、包扶、包人;定期组织谈话、定期听取思想汇报、定量公益劳动、定工作标准,通过定期谈话、定期家访、经常性的学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