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长沙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3.1.2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3.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8中类、84小类。3.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3.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本分类代码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3.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6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3.1.6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独立式住宅用地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独户住宅的用地R12一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R13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R14一类住宅区绿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较好、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R21单元式住宅用地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7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R22二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R23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R24二类住宅区绿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各类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R31单身宿舍用地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R32三类住宅区公共服务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R33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R34三类住宅区绿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R41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的宅基地R42四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R43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8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R44四类住宅区绿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