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2012年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四级联动,陆续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部门或机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落实一系列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制度,亲情会见、人格甄别、一站式询问被害人等针对未成年人特性的创新机制也逐步推广开来,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不断探索和努力,在实践中成效显著。鉴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检察工作中凸显愈加重要的地位,从提升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成效的角度,笔者对通过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监督职能、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进行了思考。一、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现状虽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的落实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颇有成效。但受传统观念影响,各地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仍着重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诉讼监督,法律监督工作在诉讼以外的领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在“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中,工作内容也更多倾向于在涉案未成年人的管护帮教、犯罪预防上,工作重点有所偏倚,最终导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弱化。二、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意义(一)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首要的职责和使命在于通过法律监督活动的开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颇有成效,但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检察机关有必要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将法律监督贯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始终,尤其是在当前强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大背景下,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纳入检察机关法第1页共6页律监督的范畴,是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二)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201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全国第一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会议上谈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思路时强调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且突出“最大限度”,还要求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成效作为评价工作的根本标准”等,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应以未成年人权利为本位的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确保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的必然要求,更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切实需要。(三)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监督是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应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点,着力于以实现“儿童最佳利益”为宗旨和目标,积极探索如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顺利回归社会保驾护航。如何在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意义十分重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经过近三十年来的摸索、发展,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逐步提升和完善阶段。如何保障这些制度落到实处,如何查找和发展制度执行中的漏洞,是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面临的问题。三、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法律监督上存在的问题(一)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不足从立法上来看,国家上位法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法律监督的相关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目前我国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由于根本法和地位较高的基本法的原则性、概括性所限,不可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做出具体翔实的规定,这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造成监督上的盲点和空白。同时,受工作比重的影响,我国检察机关长久以来也存在“重刑轻民”的观念,对于法律监督职能也容易陷入单纯以诉讼监督论的误区。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为检第2页共6页察机关全面启动较晚的一项业务,许多工作尚在探索当中,加之未成年人在成年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