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中国农业银行1990-02-28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1990年2月28日(90)农银企字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第二条贷款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计划,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经营,并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信贷管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计划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并依此管理贷款投向。一、农业贷款。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工业贷款。重点支持发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三、商业贷款。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工业品的供应。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一、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农村承包经营户;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并有相关的经营业务计划;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开户银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第十一条贷款发放条件。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提供了借款用途计划,借款用途符合规定,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二、签订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合同(包括借款契约,下同);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合理,或对不合理运用的资金,落实了改善运用的切实可行措施;四、不合理占用的贷款得到纠正,或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五、自有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得到了补充。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补充计划。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项目完成了开工前期准备工作;二、在开户行存入了规定比例的贷款资金;三、贷款项目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了开工通知;四、签订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合同;五、落实了项目竣工投产所需的自有流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违背或降低条件发放贷款。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方式、利率第十二条贷款分为本币贷款和外汇贷款两类。一、本币贷款分为下列五种:(一)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生产和经营中流动资金合理需要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按合理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固定资产贷款。按生产建设项目性质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而购置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设备和必要的配套土建工程的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基本建设贷款。企业购置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的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的贷款。基本建设贷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超过八年。(三)专项贷款。总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计划而确定专项用途的贷款,包括特种贷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土地开发贷款等。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用于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