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方案一、企业范围:20*年12月31日前,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企业)
二、人员范围:上述企业中于1995年12月31日前,经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招工手续,在20*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包括与原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要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参保有困难的,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比照本实施方案执行,5年以后的新退休人员仍未参保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按我县低保标准一定比例逐年递减
三、生活费标准生活费标准按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并随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从审批的下月起执行
按月领取的生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
已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后,其家庭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申报、审批、发放程序(一)申报符合领取生活费条件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企业主管部门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县社会保险局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的证明材料
符合申领生活费条件的人员名册、审批表
申领生活费人员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档案
第1页共3页5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核各企业主管部门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申报企业的证明材料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核认定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由县民政局委托退休人员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示期限为10天
(四)报批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具备申领生活费资格人员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县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