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违法设置或变相设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注册登记、交易许可、文件备案、文件审查、前置条件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鼓励依法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机构和组织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标准建设运营交易服务平台,进行自主经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开展的依法监督
其经营范围不得因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以及所有制的不同而有所限制或歧视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