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违法设置或变相设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注册登记、交易许可、文件备案、文件审查、前置条件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七条鼓励依法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机构和组织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标准建设运营交易服务平台,进行自主经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开展的依法监督。其经营范围不得因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以及所有制的不同而有所限制或歧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平台。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八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其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是否需要招标以及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并将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九条项目招标事项可在项目审批、核准时一并核准,也可在项目审批、核准后另行核准。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等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可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申请单独核准。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二)应急处理、抢险救灾;(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方、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一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经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可以邀请招标。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取得审批、核准文件,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