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力监管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以及电监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电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是电监会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除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一)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提请电监会负责人集体讨论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二)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三)办理行政复议和解、行政复议调解等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电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封存文件资料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许可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四)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的裁决决定不服的;(五)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有关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比例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电力监管机构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等有关事项,电力监管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2(七)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有关电力企业信息披露的决定不服的;(八)认为电力监管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九)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监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与电力监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三)不服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电力争议调解决定的;(四)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信访中提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并且有行政复议的意思表示,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3电力监管机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电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八条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电力监管机构是被申请人。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口头申请的,法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由申请人核对确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法制工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4法制工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属于申请人当面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由经办人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确认。从邮政渠道收取或者其他单位、部门转来的,以签收日期为准。申请人以传真方式提交的,以接收传真之日为准。第十一条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