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办〔2006〕153号【发布日期】2006-12-22【生效日期】200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环办〔2006〕153号)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业经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总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职能,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第三条总局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热爱环保事业,努力发“扬忠于职守、造福人民,科学严谨、求实创新,不畏艰难、无私奉献,团结协作、众志成”城的中国环保精神,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积极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坚持对自己高标准,工作高效率,服务高质量;坚持遵章守纪,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第四条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切实贯彻总局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领导职责第五条第五条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