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工作思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作为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主要税种之一,自1985年开征以来,它在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加速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的税收制度的实施,现行城建税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一、存在的问题(一)税种名称不确切。城建税自1985年开征以来,税名为独立税种,但是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税额,采用附征的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流转税的附加收入。而且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但在城市范围内征收,也在县城、乡镇以及农村范围内征收,因此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种名称不确切。(二)地位与收入不对称。地税部门组织城建税入库的税额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取决于“三税”的实际缴纳额。由此可以看出城建税具有极大的依赖性,很难营造出有利于主体税源征管的环境氛围,弱化了城建税的组织收入职能,使城建税不能成为地方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不利于城市的维护与建设。(三)收入规模小且不稳定。城建税是以“三税”为计税依据,受流转税的制约较大,收入规模小且不稳定。尤其是在拖欠流转税的情况下,更加影响其收入的稳定性。另外,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迅速发展,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需求规模与城建税收入规模的差距不断扩大,城建税收入不能满足城市建设和维护日趋发展的需要。(四)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设计不合理。现行城建税以实缴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征、减、免、退而同步进行,造成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于减免“三税”而不负担城建税。但随着城乡区域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地方区域又难于界定清楚,造成毗邻不同企业享受城第1页共3页建设施虽基本相同,但因适用不同税率,税负悬殊较大。此外,以不同行政区域确定不同税率也不尽合理,难于满足城镇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利于促进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五)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现行城建税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对同样缴纳“三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致使境内的外资企业享用了市政设施而不负担城建税。这样,既不能体现城建税负担与受益基本一致的原则,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而且使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投入的大量城建资金得不到补偿。h(六)征管难度大。一是作为城建税计征依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而城建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地税局不能确切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额即城建税税源,直接影响到了城建税的日常征收管理。二是对一些享受增值税减免的纳税人,按规定也享受城建税减免。而两个税种分别由国、地税两个税务机关管理,国税局无权审批减免城建税,地税局以增值税减免政策为依据去审批城建税的减免,造成政策和管理权限的矛盾。三是对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以及承包租赁户,因国税、地税核定的营业额不一致,将造成城建税征管上的不规范性和税款的流失。四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国税部门只征收了增值税,而没有全部代征地税部门的城建税及两个附加,造成了城建税漏征。二、改革设想(一)修改税名。建议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名为“城乡维护建设税”。这样更能确切地反映其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税款的用途。(二)调整计税依据。根据“受益与负担相适应”的原则,对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改为以纳税人应缴的“三税”税额计算征收。可以解决因“三税”减免、拖欠、即征即退等情况而使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纳税人不负担城建税的问题,同时可以适当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保证城乡市政建设的资金来源。(三)按照税收公平原则,扩大城建税的征税范围,对外第2页共3页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征收城建税。这样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公平税负,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保证地方政府适当增加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健康发展。(四)调整适用税率,提高收入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