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工作思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作为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主要税种之一,自1985年开征以来,它在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加速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的税收制度的实施,现行城建税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一)税种名称不确切
城建税自1985年开征以来,税名为独立税种,但是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税额,采用附征的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流转税的附加收入
而且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但在城市范围内征收,也在县城、乡镇以及农村范围内征收,因此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种名称不确切
(二)地位与收入不对称
地税部门组织城建税入库的税额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取决于“三税”的实际缴纳额
由此可以看出城建税具有极大的依赖性,很难营造出有利于主体税源征管的环境氛围,弱化了城建税的组织收入职能,使城建税不能成为地方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不利于城市的维护与建设
(三)收入规模小且不稳定
城建税是以“三税”为计税依据,受流转税的制约较大,收入规模小且不稳定
尤其是在拖欠流转税的情况下,更加影响其收入的稳定性
另外,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迅速发展,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需求规模与城建税收入规模的差距不断扩大,城建税收入不能满足城市建设和维护日趋发展的需要
(四)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设计不合理
现行城建税以实缴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征、减、免、退而同步进行,造成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于减免“三税”而不负担城建税
但随着城乡区域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地方区域又难于界定清楚,造成毗邻不同企业享受城第1页共3页建设施虽基本相同,但因适用不同税率,税负悬殊较大
此外,以不同行政区域确定不同税率也不尽合理,难于满足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