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练习题(四)一、判断题1.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2.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因为谁侵犯了他人的所有权,谁就得承担民事责任,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因为谁有了财产,谁就是权利主体。3.善意占有就是合法占有。()4.所有权关系反映的是一种人与物的支配关系,即人与物的关系。()5.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财产。()6.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分别转让。()7.公民不能享有采矿权。()8.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进行出租、转让、抵押等。()9.按份共有人应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10.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11.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二、选择题1.某甲出差前将家里的一台彩电交给乙保管,在某甲出差期间,某乙将彩电卖给了某丙,某丙不知道彩电不属于某乙所有,就接受了彩电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由此,某甲()。A.可请求某丙返还彩电:B.可请求某丙再支付一定的价款C.不得向某丙请求返还彩电,应要求某乙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D.在A和C中任选一种。2.收取孳息是属于所有权的()。A.原始取得B.继受取得C.善意取得D.恶意取得3.()属于原物的孳息。A.原物的价金B.租金C.利息D.原物受损时的赔偿金三、案例分析1.卢凤艳有坐落于某市仁义街10号木柱、瓦面结构房屋一幢。卢于1967年被迫下放回原籍,该房屋暂由刘秀兰等人居住,1969年因房屋过旧,刘等迁往他住,将该房屋交给居委会代管。1969年11月,刘昌夫妇无房居住,经居委会安排搬进该房暂住。当时讲明:“以后房主回来要房,或者你们另有房屋居住,就要搬走。”刘昌夫妇表示同意,将该房屋稍事修理后便搬进居住至1976年5月。因该房确实破烂不能居住,刘昌夫妇未经居委会和市房管部门同意,也未告知房主卢凤艳,擅自将该房屋改建成砖瓦、水泥板混合结构的二层楼房。后来,卢凤艳发现自己房屋被侵占改建,于1985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房屋所有权。问: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房屋归谁所有?、借住他人房屋擅自改建的,房屋产权仍应归原房主所有[案情]原告卢凤艳,女,59岁,农民。被告闭娇兰,女,47岁,工人。被告邱昌,男,53岁,工人,系闭娇兰的丈夫。卢凤艳有座落于某市仁义街10号木柱、瓦面结构房屋一幢。卢于1967年被迫下放回原籍,该房屋暂由刘秀兰等人居住,1969年因房屋过旧,刘等迁住他处,将该房屋交给居委会代管。1969年11月,被告闭娇兰、邱昌无房居住,经居委会安排搬进该房屋暂住。当时讲明:“以后房主回来要房,或者你们另有房屋居住,就要搬走。”闭、邱两人表示同意,将该房屋稍事修理后便搬进居住至1976年5月。因该房确实破烂不能居住,闭、邱二人未经居委会和市房管部门同意,也未告知房主卢凤艳,擅自将该房屋改建成砖瓦、水泥板混合结构的二层楼房。后来,卢凤艳发现自己房屋被侵占改建,于1985年3月向该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保护其房屋所有权。区法院审理认为,原房屋虽属占所有,但多年来卢对该房不管理、不维修,原房过旧,闭、邱二人将卢的房屋改建成砖瓦、水泥板结构楼房后,卢几年来也没提出异议,为维护房屋秩序的稳定,判决:(一)新建房屋归闭、邱所有;(二)由闭、邱对卢原房屋材料损失补偿100元。卢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第一项改判由闭、邱补偿卢原房损失费400元。终审判决后,卢已执行判决,邻取了原房屋损失费400元,但后又翻悔,并于1986年7月向高级人法院申诉,经高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认为双方讼争的仁义街10号房屋产权依法应属卢凤艳所有,闭娇兰、邱昌将该房屋擅自改建并据为已有,属于侵权行为,是违法的,二审判决将该房屋判给闭、邱所有是不恰当的,裁定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经再审审理,于1986年11月14日依法改判:(一)某市仁义街10号房屋归卢凤艳所有;(二)卢凤艳补偿闭娇兰、邱昌改建房屋及附设物折款共计人民币8360元;(三)卢凤艳应退回已禽的闭、邱交付的原房材料损失费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