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天津高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科发展,更好地完成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基本任务,为天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设立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简称高校基金)。第二条高校基金面向本市市属高等学校,资助自然科学基础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第三条高校基金资助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1,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方向所确定的主要目标。2,属于学科的发展前沿,具有创新性、超前性的研究工作。3,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合理,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其研究周期为2—3年。4,申请者要承担申请项目的主要研究任务,并已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及必要的研究条件。第四条高校基金优先资助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1,研究工作有明确的应用前景,对天津市经济有较大影响,研究结果能在有限期间内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产生效益的研究项目。2,跨学科、跨校联合的研究项目。3,回国人员、优秀年青教师或后继学科带头人申报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研究项目。第五条天津市教委科研处负责受理天津高校基金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的评议、评审、对实施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对申请天津高校基金的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资助经费强度平均约3万元/项。天津市高校基金项目的办理程序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上报,同行评议,市教委审定批准。第二章申请第八条天津高校基金的申请者,应是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高校在职教师和科技人员。第九条已承担本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在同一期限中最多可以再参与一项本基金的研究工作。为了避免重复立项,凡已受到市教委以上机构资助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天津高校基金的资助。第十条高校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项目严格筛选,并对项目的学术意义、应用前景、新颖性、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基础及研究工作条件等进行审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学校公章,按规定时间报送市教委。第三章评审第十二条天津市教委科研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方可提交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三条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教委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方式采取答辩与同行专家书面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市教委科研处根据同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确定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及资助金额,经市教委批准的科研项目列入市教委科研项目计划。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五条高校基金项目的经费按项目一次审定,分年拨款,年度节余经费结转使用。受资助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科研处与财务处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使用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同时要接受市教委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高校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1,科研业务费:测试、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研究成果评议、鉴定费。2,实验材料、仪器设备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必需的小型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3,协作费:协作单位在该项目研究工作中所需开支的科研经费。第十七条因故中止或撤消的高校基金项目,受资助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清理帐目,并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报送教委科研处,并视情返回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如实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报市教委科研处结算审核。经按高校基金管理办法验收考核后,凡确认完成研究计划的,其结余经费可按本单位有关管理办法安排使用。第五章研究计划管理第十九条凡列入市教委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该按照申请书填写《天津市高校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专项合同(计划任务)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