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天津高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科发展,更好地完成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基本任务,为天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设立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简称高校基金)
第二条高校基金面向本市市属高等学校,资助自然科学基础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
第三条高校基金资助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1,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方向所确定的主要目标
2,属于学科的发展前沿,具有创新性、超前性的研究工作
3,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合理,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其研究周期为2—3年
4,申请者要承担申请项目的主要研究任务,并已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及必要的研究条件
第四条高校基金优先资助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1,研究工作有明确的应用前景,对天津市经济有较大影响,研究结果能在有限期间内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产生效益的研究项目
2,跨学科、跨校联合的研究项目
3,回国人员、优秀年青教师或后继学科带头人申报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第五条天津市教委科研处负责受理天津高校基金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的评议、评审、对实施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对申请天津高校基金的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资助经费强度平均约3万元/项
天津市高校基金项目的办理程序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上报,同行评议,市教委审定批准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天津高校基金的申请者,应是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高校在职教师和科技人员
第九条已承担本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在同一期限中最多可以再参与一项本基金的研究工作
为了避免重复立项,凡已受到市教委以上机构资助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天津高校基金的资助
第十条高校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凡不符合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