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节省时间、缩短路径和舒适驾驶的需要,更多的公众愿意选择行驶高速公路出行
但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各种类型的高速公路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五花八门,其中也不乏一些人士为提高自己知名度而拿高速公路“开刀”的情况
对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而言,最为头疼的法律纠纷不是收费期限争议,也不是关于堵车的争议,因为这些问题都是仅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一己之力无法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应当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直接出面应对的问题
近年来,北京市陆续出现一些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状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的法律案件,这些案件才真正让高速公路经营管企业感觉到经营风险越来越高、社会压力越来越大
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通过几个极具典型代表性的实际案例,谈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应如何灵活机智地应对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
高速公路上出现行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案情简介2009年8月15日4时55分,在北京市顺义区京平高速公路李天桥东侧,岳某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轿车前部与高速公路上的田某身体相撞,造成田某死亡,轿车损坏
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是:田某负主要责任,岳某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田某家属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司机岳某、高速公路路产管理单位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共同承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
原告田某家属诉称,根据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岳某负次要责任;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在维护北京市京平高速公路时存在严重过错,对高速公路的封闭式管理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维护管理义务,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被告司机岳某辩称,田某死亡的原因是由于其酒后违反法律规定爬上高速公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所致,自己对此没有过错,因而不应当承担此事故责任;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对于交通事故发生路段的高速公路设施疏于管理,防护栏倒塌毁损给田某爬上高速公路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岳某反诉称,首发集团安畅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