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的概念
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强制性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社会、经济、环境各个方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技术规则2
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
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
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1)土地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2)国家对土地法律关系控制的垄断性;(3)土地法律关系确立与变更的法定性4
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土地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土地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土地法律关系客体: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可以说是主体权利、义务的载体土地法律关系内容:土地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土地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义务5土地法律关系变化的发生条件
(1)法律规范这是引起土地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依据:规范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并不是现实的状态
只有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即一定的土地法律事实出现,才引起具体的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
2)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行政行为,如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当事人行为(合法行为、非法行为)司法行为,如,法院判决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社会事件,如战争、改革等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5
土地法律关系的保护
运用行政、经济、司法等多种方法监管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以登记作为一种主要方式土地登记:国家为了确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与性质,能够使人们了解其权属和状况及其变化,由法定的登记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