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土地合作社章程(2012年月日提交首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土地管理体制和集体土地组织治理机制,根据《XX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名称:XX县XX镇村土地合作社。本社住所:XX县XX镇村。(或路号)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四条本社由实际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基础组成,并作为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负责管理原辖村农用地,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土地所有权和委托经营管理权。量化到户的土地承包权仅作为社员享受土地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土地合作社集体所有。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按国家政策处理。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等农用地一并纳入土地合作社统一管理与经营。其它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等参照以上条款入股土地合作社。第五条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员以其量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土地经营权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的基本职能: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土地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第七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社员第八条社员资格:本社辖区范围内承认本社章程、自愿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承包户。第九条以依法、自愿为原则。第十条本社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一)因转让或其他原因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因死亡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承包户主及其户内成员消亡的;(三)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第十一条社员(承包户主)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1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合作社应当在1个月内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二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土地股权证书的社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按股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三)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四)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五)享有对本社社管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六)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七)按有关规定享有土地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八)有权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和依法罢免。(九)依法享有土地征收政策补偿的权利。第十三条社员应尽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二)必须遵守本土地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的各项决议,支持社管会、社监会履行职责;(三)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四)以其所持有股份份额的土地经营权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五)支持本社土地依法流转开发、储备和管理;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制度。入股农户超过户的,每户推选一名社员代表。本社社员代表不少于20名。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半数社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经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为有效,在选举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例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听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