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要点1、“法系”法系,是“法律族系”的简称,英语中称Legalgenealogy或Legalfamily,也可以译为“法族”。它是具有相同历史渊源和传统、相同(或相近)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数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归类。注意:“法系”不是“法律体系”的简称,而是“法律族系”的简称。2、民法法系也称罗马法法系、大陆法系、日耳曼法系。原是欧洲大陆诸国(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等)的法律所构成的法律族系,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以《法国民法典》为其典范,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形式。后来,历史上曾是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澳门地区),以及亚洲的日本、韩国、泰国、土耳其等国的法律,也成为民法法系的成员。3、普通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也称为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是英联邦、原英国殖民地诸国和地区(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地区、以及非洲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构成的法律族系,由英国中世纪以来法律传统为基础发展而来,采用判例法和衡平法为主要形式。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基本精神和原则是相同的。但是在法律渊源、法律分类、法典化、法律术语、法律推理技术、法律发展方式、诉讼程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4、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第三王朝的《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纳姆国王统一两河流域南部,创建乌尔第三王朝,实行中央集权统治,集军事、行政和司法大权于国王一身。《乌尔纳姆法典》除序言外,有29条条文,内容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3、《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第六代巴比伦王)统一两河流域,制定《汉穆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楔形文字法典范,标志着楔形文字法发展到较完备的程度。4、《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约形于BC前2世纪至AD2世纪,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种姓制度。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5、种姓制度(systemofcaste)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法律的核心内容。《吠陀》:原始巨人普鲁沙死后,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罗门,用双臂制成了刹帝利,用双腿制成了吠舍,用双脚制成了首陀罗。四大种姓: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各种姓之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低等种姓对高等种姓必须俯首帖耳,一心一意伺侯高等种姓;路遇高等种姓时必须侧身而立,不得与之同行。6、希伯来法BC11世纪至AD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希伯来法与犹太人的宗教、历史、文化紧密融合,是近东古代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并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影响了东西方法律制度。7、梭伦立法(P.9-10)8、克里斯提尼立法(设立“陶片(贝壳)放逐法”制度。)“陶片(贝壳)放逐法”(p.11)每年春天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要被放逐的人,然后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下他认为应被放逐的人的名字。凡被大多数投票(票数超过6000)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就要离开雅典,10年以后方许返回。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阴谋夺取政权的僭主政变。9、伯里克利“宪法”(p.12-13)10、《十二铜表法》《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公元前450年公布于古罗马广场,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是对习惯法的总结,为后来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十二表法》的特点表现为:①私法为主,诸法合体,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混杂。②在诉讼程序上,对贵族的专横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如第九表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处死等。③以严酷的刑罚手段保护奴隶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利贷。⑤保留了若干原始社会的残余,如无亲属继承的财产归氏族所有、同态复仇等。11、市民法与万民法(p.16-17)市民法(juscivile),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