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开发商恶意欺诈双倍赔偿的法律风险2013-07-23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开发商恶意欺诈双倍赔偿的法律风险(一)风险概述开发商恶意欺诈双倍赔偿的法律风险(二)风险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1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则,结合民事审判实际情况,在《解释》第8条、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三是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风险防范《解释》实施后,开发商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杜绝上述五种情形的发生
1、以预防为主,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赔偿制度
开发商在房地产销售之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销售代理商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制定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每位工作人员在签订、审查、统计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职责,及因过错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加强商品房销售流程管理,完善沟通与反馈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避免因失误造成损失
做好商品房销售流程管理重点要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建立规范的销售程序,任何销售人员或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销售商品房
该销售程序应当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二是建立及时统计和报告制度,要求每天报告一次销售进展情况,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