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登记表案件来源□投诉□举报□检查发现□上级交办□其它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受案时间2012年7月23日案发时间2012年7月23日案发地点扬州市邗江区九溪玫瑰园67栋当事人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联系电话□公民姓名性别男年龄住址联系电话案情记录2012年7月23日,接群众举报,扬州市邗江区九溪玫瑰园67栋有违章行为。案件承办人意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照《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对该房屋建设行为予以立案处理,上报审批。签字:执法证件号:年月日大队长意见。签字:年月日支队主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备注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审批表[]号当事人个人姓名关XX所在单位住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电话13537984565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案情简介案由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处罚票据复印件证建设建筑物发案时间案件来源2010年8月20日我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设物,建于1996年,占地面积280平方米,砖墙、角铁支架铁皮屋。案件承办人意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建议对该房屋建设行为予以立案处理,上报审批。签字: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2011年7月8日大队长意见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签字:陈创运2011年7月8日支队主管领导意见同意大队意见签字:谢少华2011年7月8日注:凡需要按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案。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号关XX(被调查人员名字或被调查单位名称):根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关XX在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中,涉嫌存在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行为,为查明事实真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请予以配合:(一)请关XX于2011年7月8日11时00分到阳江市桔子西路33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配合调查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请携带(或准备)如下资料:1.身份证;2.国土证;3.报建手续;4.。(二)……。(三)……。执法机关:(公章)2011年7月7日收件人签章:关XX时间:2011年7月7日送达人签章:袁XX时间:2011年7月7日注:1.被调查人员或被调查单位一般为当事人,特殊情况需要调查与本案相关人员或单位的也可使用本文书;2.被调查人为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代理人,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3.被调查人必须出具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或文件。(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由:涉嫌没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建筑物当事人:关XX法定代表人:住址或单位地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电话:13537984565检查时间:2011年7月8日11时00分至11时30分检查地点: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被检查人:姓名关XX性别:男年龄:44联系电话:13537984565工作单位:住址:市区东山路边人民医院大门东侧邮编:529500与本案的关系:本人见证人:曾瑞苹检查人: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记录人: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工作单位: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情况:经查:2010年8月20日我大队检查发现市区东山路边市人民医院大门东侧的建筑物,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筑物建于1996年,占地面积280㎡,砖墙、角铁支架铁皮屋顶结构一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属违法建设。第页共页xx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尾页被检查人对上述检查(勘验)笔录的意见:。被检查人签字:关首2011年7月8日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理由:见证人签字:曾瑞苹2011年7月8日检查人签字: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茹XX执法证件号Q0725682011年7月8日记录人签字:袁XX执法证件号Q0723662011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