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优惠政策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优化自治县的人才政策,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创业、工作,为自治县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现就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引进人才优惠办法(一)适用范围从自治县之外新引进到本县企业XX县区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移手续且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人才,按本意见享受优惠政策。但从上级驻县单位和兵团调至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二)编制《**县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自治县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汇总、整理、分析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编制目录,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目录每年更新一次,于当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三)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办法对依据目录引进的、个人条件与拟任岗位需要相一致、急需紧缺且在年度补贴名额内的人才,以人才在事业单位受聘工作时间,按月计发一定数额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包含安家费用、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和特殊保障津贴等引进人才财政性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60个月。原则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补贴名额。引进人才在享受经济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产生的下个月起,由用人单位按原发放渠道报县人事行政部门停发补贴:(1)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2)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3)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4)应停发补贴的其他情形。第1页共4页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要继续享受补贴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当年度新公布的目录、仍属本县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累计享受补贴的期限不超过60个月。(四)引进人才租赁住房办法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房源,负责安排给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承租使用。具体租赁分配及管理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并报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五)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办法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为主帮助解决。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或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县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地应聘到本县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暂不纳入本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退休费;其配偶应聘到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可按照自治县事业单位已在编职工的身份办理。(六)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办法给予县重点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特殊照顾,其子女由异地转入,就读公办初高中、小学、幼儿园的由县教育局负责办理入学手续,免收费用。(七)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调整。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等优惠政策,可根据县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实际需求情况作适当调整,并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公布。二、优秀人才奖励办法(八)加大对优秀高级人才的奖励县委、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在10名以内,根据条件按实表彰,获奖者获得现金奖励以外并授予“**县杰出人才”称号。成立“**县杰出人才奖”评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评选组织工作。评选第2页共4页办法另行制定。评选结果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委、县政府批准,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县直部门确需新设人才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可行性报告,送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三、人才继续教育办法(九)鼓励人才继续学习深造1、中、高级人才参加与所从事专业有关的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2、鼓励人才参加在职提高学历教育,并切实落实报销学费等有关规定待遇。3、县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选拔有潜质的公务员公派培训。4、遵循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县组织、人事部门继续组织中高级人才参加各类短期培训。5、加强培训机...